商会章程


福 州 市 莆 田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福州市莆田商会(FUZHOU PUTI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福州市的莆田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则,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助手作用,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依法办会、服务立会、发展兴会,引导会员不忘初心,坚定理想信念,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觉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广大会员健康成长和会员企业健康发展,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为福州和莆田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福州市工商联和福州市民政局报备。

第五条:本会会址:福州市台江区上杭路77号兴安会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建立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渠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亲”“清”政商关系,引导会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完善商会内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规范运作,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诚信、依法经营,加强自律、规范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三)推动会员之间加强联系和沟通,进一步整合会员资源,发挥整体优势,做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促进会员共同发展;

(四)为会员提供学习培训、政策咨询、科技信息、经贸交流、产业项目对接以及法律维权等服务,帮助会员提高创新创业能力,转型升级,优化结构,实现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五)引导会员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光彩事业、乡村振兴和公益慈善事业等社会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贡献力量;

(六)做好宣传和信息交流工作,宣传会员依法经营、创新发展、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先进事迹,树立会员良好社会形象,做好优秀会员的推荐和表彰工作;

(七)推动兴安会馆复建,展示莆商形象,弘扬莆商精神,宣传莆商文化。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和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在榕莆田籍企业家为主要股东的非公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中介机构,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 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在榕莆田籍人士为主体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 在榕莆田籍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榕非莆田籍工商企业中的莆田籍管理人员、自由职业者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为本会会员;

(四) 与本会工作联系密切的非莆田籍企业及有相关人士,自愿受邀加入本会的,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守法遵纪,诚信经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按会费标准缴纳会费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如有参加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组织与活动,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监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订会费缴纳标准;

(六)审议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

(七)决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审议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除第二条“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外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副会长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会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履行会长办会会议职责,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一届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在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四) 提名执行会长、秘书长、驻会执行秘书长,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代表本会参加有关重要活动;

(七)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设立执行会长的目的为了分担工作,明确担任直属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执行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商会专项工作;

(二) 根据商会发展需要,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执行会长兼任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

第三十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常务副会长实行轮值会长制度,轮值期间按照商会整体工作目标和计划开展工作;

(二) 常务副会长轮值期间协助会长召开常务副会长会议;

(三)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轮值工作注重党建引领、会员服务,慈善公益等,促进融合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参加会长办公会议;

(二) 参加常务副会长组织的各项轮值活动;

(三) 根据会长办公会议要求参与商会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 受会长委托代表商会出席社会活动并表态。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按照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目标和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按照《商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本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本会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办公会议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以及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以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会员大会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以及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一律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三十八条: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三十九:监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十条: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监事在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商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商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核心领导,其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推动本会发展;加强商会党组织自身建设,发展壮大党员队伍,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团结凝聚会员力量,主动服务奉献社会,促进企业和社会和谐,推动商会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本会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福州市工商联机关党委。

第四十条: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商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本会实行商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商会理事及以上的优秀党员担任支部委员。支持党组织对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只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四十九: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条:捐赠人对捐给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第六十条:本章程第一次修改经本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mail:1028788295@qq.com
Tel:0591-87720636  Fax:0591-50939387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上杭路77号
关注公众号
进入手机版